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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市歸園納骨塔收費標準(107-07-19)
發佈日期:107/07/25
歸園納骨塔收費標準
類別 | 樓層 | 屏東市民及玉水村民 | 非屏東市民及玉水村民 | 使用者生前列冊低收入戶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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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骨櫃 | 一樓 | 45,000 | 90,000 | 免費 |
二樓 | 40,000 | 80,000 | ||
三樓 | 35,000 | 70,000 | ||
骨灰櫃 | 一樓 | 35,000 | 70,000 | |
二樓 | 30,000 | 60,000 | ||
三樓 | 25,000 | 50,000 | ||
夫妻櫃 | 限二館 | 70,000 | 140,000 |
備註事項
1.核准使用起六個月「樹(花)葬三十天」內未將骨灰晉塔安置,取消使用權,不予退費。
2.本市納骨設施使用年限為50年。
3.使用本市納骨設施中途遷出者,經申辦註銷登記後始得遷出,其原繳之各項規費,不予退
還,已中途遷出者復申請再進塔須重新申請手續及繳費。
4.本市轄區無主墳墓骨骸(灰)比照市民收費,但由本所指定位置。
5.樹(花)葬區係採循環利用,嚴禁私自設置標籤(包括亡者名牌及記號)且不得焚燒或放置香
燭及紙錢等祭品。
6.使用對象生前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列冊低收入戶者、中低收入戶者、原葬本市各公墓、納骨設施之骨灰
骸,免費使用樹葬區。
7.低收入戶期限判定:以往生者死亡日期判斷有無超過低收證明有效期限。
市民的認定條件
(資格之認定,以戶籍資料為主,必要時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亡者戶籍地或出生地為本市者。
- 亡者曾設籍本市十年以上未曾中斷,遷出未滿二年者。
- 亡者無直系血親及配偶,申請人為其三等親內,現設籍本市一年以上者。
- 申請人為亡者之直系血親或配偶,現設籍本市一年以上者,或現於本市購屋設籍並可提出房屋稅籍資料者。
- 對本市有顯著重大貢獻經本所認定者。
應備文件
- 亡者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火化證明書(或起掘證明書)。
-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及足資證明與亡者關係之文件。
洽詢電話
歸園服務中心
地址:九如鄉九如路一段青園巷103號
電話:08-7391465
相關檔案
屏東市歸園納骨塔收費標準.pdf(456KB)
點閱數:3,346|最後更新:114/09/06 1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