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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市歸園納骨塔收費標準(107-07-19)

發佈日期:107/07/25

歸園納骨塔收費標準

類別 樓層 屏東市民及玉水村民 非屏東市民及玉水村民 使用者生前列冊低收入戶者
納骨櫃 一樓 45,000 90,000 免費
二樓 40,000 80,000
三樓 35,000 70,000
骨灰櫃 一樓 35,000 70,000
二樓 30,000 60,000
三樓 25,000 50,000
夫妻櫃 限二館 70,000 140,000

備註事項

1.核准使用起六個月「樹(花)葬三十天」內未將骨灰晉塔安置,取消使用權,不予退費。
2.本市納骨設施使用年限為50年。
3.使用本市納骨設施中途遷出者,經申辦註銷登記後始得遷出,其原繳之各項規費,不予退
    還,已中途遷出者復申請再進塔須重新申請手續及繳費。
4.本市轄區無主墳墓骨骸(灰)比照市民收費,但由本所指定位置。
5.樹(花)葬區係採循環利用,嚴禁私自設置標籤(包括亡者名牌及記號)且不得焚燒或放置香
      燭及紙錢等祭品。
6.使用對象生前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列冊低收入戶者、中低收入戶者、原葬本市各公墓、納骨設施之骨灰
    骸,免費使用樹葬區。
7.低收入戶期限判定:以往生者死亡日期判斷有無超過低收證明有效期限。

市民的認定條件

(資格之認定,以戶籍資料為主,必要時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 亡者戶籍地或出生地為本市者。
  2. 亡者曾設籍本市十年以上未曾中斷,遷出未滿二年者。
  3. 亡者無直系血親及配偶,申請人為其三等親內,現設籍本市一年以上者。
  4. 申請人為亡者之直系血親或配偶,現設籍本市一年以上者,或現於本市購屋設籍並可提出房屋稅籍資料者。
  5. 對本市有顯著重大貢獻經本所認定者。

應備文件

  1. 亡者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火化證明書(或起掘證明書)。
  2.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及足資證明與亡者關係之文件。

洽詢電話

歸園服務中心
地址:九如鄉九如路一段青園巷103號
電話:08-7391465
 
相關檔案
屏東市歸園納骨塔收費標準.pdf(456KB)
 
點閱數:3,346|最後更新:114/09/06 1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