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化場使用查詢
屏東市立殯葬管理所殯儀館火化場申辦火化登記注意事項
112/12/11 修正
- 一、申辦火化登記應於火化前一日檢附死亡(產)證明或相驗證明書正本、申請人身分證影本至服務中心完成火化申請登記,並於火化當日前繳回繳費單第二聯收據後領取火化證明。
- 二、本所自112年12月15日起開辦預約火化作業,請業者至本所網站火化資訊查詢頁面辦理,額滿不予受理。
- 三、本所依棺柩進場先後排定火化順序,第1具火化作業時間為100分鐘,第2具起火化作業時間訂為90分鐘(未含撿骨、封罐作業時間)。
- 四、依屏東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14條規定:經核准使用火化場者,應於排定火化日上午12時前將棺木(遺體)送達火化場,不得逾時,如有逾時,得由本所視當日使用情形另行安排火化時間,申請人及家屬不得異議。
本所另對逾時之承辦殯葬業者記缺點1次。 - 五、遺體限用木、紙質等棺木入歛,其長、寬、高應以本所火化爐體可容納之規格為準,如有特殊加大者,請事先與服務中心接洽,棺木禁用石灰或油灰封棺,棺內嚴禁放置石灰、塑膠品、鐵器、玻璃、琉璃及其他易爆裂材質製品等物,棺內殮葬物品應儘量減少,如爆炸或致火化爐體(設備)受損等情事,由申請人及承辦之殯葬業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六、遺體火化中,如遇機械臨時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遺體發生異狀或延誤送交骨灰等情事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本所不負其責。
- 七、死亡後之屍體,除法定第一類傳染病外,不得要求在二十四小時火化。因意外、事故或刑事案件死亡者,經檢察官驗屍後,其死亡證明書上註明不得火化者,不得申請火化。
- 八、火化進爐、撿骨、封罐均不須另給紅包,以免觸犯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行賄罪規定。如有本處員工藉機刁難或索賄情形,請立即向政風室檢舉告發。